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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申报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三条 国人荣誉奖库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组负责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和监督。国人荣誉奖库入库管理工作组负责表彰信息录入及信息维护。
第四条 向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平台提交表彰申报资料的自然人的各类表彰申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的审核权限仅限于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平台。
第七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表彰申报管理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表彰项目对推进社会新时代正能量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表彰项目名称与评选要相符合新时代正能量的范围;
(三)表彰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表彰项目审核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表彰项目经费预算符合国人荣誉奖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自然人可以按照工作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符合的表彰称号。
第九条 已经批准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表彰范围、等,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新的或者临时开展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审核周期及范围、表彰总数名额、表彰标准、表彰条件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一条 各机构和单位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表彰申报项目申请需求;
(二)国人荣誉奖库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组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平台确定终审意见并实施。
第十二条 各机构和单位对拟不再举办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三条 对推动新时代正能量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应当予以撤销。根据需要,国人荣誉奖库表彰申报管理工作组可以直接撤销违规或者无存在必要的表彰申报管理项目。
第十四条 表彰申报管理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表彰申报的自然人需缴纳相应的服务费,此费用用于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平台对表彰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审核、信息录入、信息查询以及信息终身维护等方面,资金不足的地方由国人荣誉奖库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其他各机构和单位的表彰申报管理活动,所需经费由其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维护表彰平台所需的费用,标准根据社会综合消费水平、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撤销其表彰称号,屏蔽或删除其已加入平台的所有表彰信息,并收回表彰册(证书)及其它奖励。
(一)有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表彰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放弃表彰称号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表彰称号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表彰申报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永久撤销其表彰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人荣誉奖库新时代正能量表彰平台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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